《利比亚就部分产品进口代理制出台新规》
2014-09-25 15:46:00   来源:
内容摘要
利比亚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民委员会颁布2010年第127号文件,就部分输利产品贸易代理制做出新的规定。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委2010年第127号有关部分商品贸易代理制的文件。

近日,利比亚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民委员会颁布2010年第127号文件,就部分输利产品贸易代理制做出新的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工业、经济和贸易总人委2010年第127号有关部分商品贸易代理制的文件

 

第一款、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进口以下产品须满足第二款之条件:

(一)汽车、客车、卡车;

(二)机械及重型设备;

(三)农用机械;

(四)筑路机和碎石机。

 

第二款、进口产品应满足的条件:

(一)产品生产商提供包括利比亚国内代理名称、地址及其代理年限等内容的文件;

(二)产品生产商须在利比亚境内外提供担保,保证代理知晓产品输利情况,并为每件进口产品附上保证书;

(三)代理须建立股份公司,占股比例不低于49%;

上述条件可根据市场需要和物价稳定情况执行。

 

第三款、自然人、法人自用的进口产品不受第二款条件约束,但须提供产品无缺陷保证书。

 

第四款、该文件自颁发日生效,请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