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2014-08-13 15:4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内容摘要
2004年12月APEX-Brasil设立了投资机构,负责吸引外资进入巴西。其目标是将巴西的出口推广与吸引外资结合起来,发掘信息与机会,将外资导入巴西出口部门,并为中小企业出口产品创造条件。不同行业的外资政策一般由负责该行业的政府部委具体负责。

1. 投资主管部门

【联邦投资促进机构】

近年来,巴西对其投资促进的主管部门进行了重大调整。现行“引资计划”(Investment Attraction Programme,IPA)建立在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机构调整变化之上。从2005年开始,IPA中的投资促进事务由巴西出口投资促进局(Agência de Promoção de Exportações e Investimentos,APEX-Brasil)负责。APEX-Brasil 是一个挂靠政府部门的组织,成立于卢拉政府上台之初,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巴西的出口,其工作目标是:增加出口企业及产品的数量;提高出口量和出口值;开辟新市场,加强传统市场;增加收入和就业机会。该局提供经营管理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培训和认证服务,并帮助产品及其加工过程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需求。它还通过各个项目在巴西及其境外的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上推介巴西出口商品,包括为此邀请境外进口商至巴西和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2004年12月APEX-Brasil设立了投资机构,负责吸引外资进入巴西。其目标是将巴西的出口推广与吸引外资结合起来,发掘信息与机会,将外资导入巴西出口部门,并为中小企业出口产品创造条件。不同行业的外资政策一般由负责该行业的政府部委具体负责,例如能矿部、通信部、交通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中央银行、农业部等。一些重大项目的外资政策还需总统最后批准。

 

【地方投资促进机构】

巴西各州设立了地方一级的投资促进机构。目前已有15个地区建立了投资促进机构,它们分别是:阿克里州发展局(ANAC)、阿拉戈斯州经济发展中心、阿马帕州发展局(ADAP)、亚马逊州促进局(AFEAM)、巴伊亚州贸易与投资促进局、联邦区政府发展与外贸局、圣埃斯皮里图州发展局(ADERES)、戈亚斯州促进局(GOIASFOMENTO)、伯南布哥州经济发展局(ADIPER)、南里奥格兰德州促进局(AGN)、米纳斯吉拉斯州工业发展局(INDI)、里约热内卢工业发展局、罗赖马州促进局(AFERR)、圣卡塔琳娜州促进局和巴拉那州促进局(AFPR)。这些地方投资促进机构大多数位于已吸引了大量外资的富裕地区,它们除了投资促进外,往往还承担制定该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任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2号法令。巴西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外资管理法施行细则》、《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工业产权法》、《反垄断法》和《环境法》等。

 

【禁止投资领域】

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核能开发、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等。

 

【限制投资领域】

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断,并对电信、电力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场,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资)。另外,巴西已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巴西开放再保险市场。这项新法令规定巴西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的“本地经营者”,也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之外的经营者,从而结束了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但为了保证巴西本国企业的利益,该法令同时规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内,巴西60%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将由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其他本地经营者占有,之后这个份额将有所降低。

2008年,巴西政府拟修改有关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现行法律。巴西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方案可能有两种,一是将1998年颁布的现行法律作废,重新宣布1971年5709号法律生效,该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巴西购买土地,但规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内购买土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5%;二是修改宪法内容,增加5709/71号法令条款,规定外资企业在巴西购买土地将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同等限制。

在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外资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份的20%。企业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发行记名股票。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只有《国际道路运输协定》七个成员国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定》成员国的公民持有过半有表决权资本的公司才能经营。

未在巴西设立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商业存在的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巴国内公共航空领域。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设有办公场所并营业的公司才能拥有悬挂巴西国旗的船舶。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货币投资】

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进行的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入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

 

【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

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以实物投资】

(1)进口通关

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DECEX)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

“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

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2)资产融合

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股权收购】

根据巴西《公司法》,股权收购实现对巴西上市公司的兼并,可通过现金或股权交换来完成。股权收购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过程应通过金融机构完成,且受其担保。收购通知书要对让受方身份、认购股份、价格和其他支付条款、收购程序以及其他收购条款和条件进行披露。

若公司发行的无表决权股票达到总数的2/3,公司控制着将可能掌握5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股权收购实现接管的可能性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