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办法》
2011-08-05 11:22:00   来源:
内容摘要
《江西省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办法》所称技术市行政执法,是指技术市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技术市,并对技术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技术市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我省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行政执法,是指技术市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技术市,并对技术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委的指导。

第四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

第五条 各级科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应由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的,应主动与该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六条 各级科委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处(科),代表本机关具体承担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省政府法制局和省科委联合举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九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技术市场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各级科委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成立技术贸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对《技术贸易许可证》进行检验;

(三)对申请举办技术交易会、展销会进行审批;

(四)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审批技术合同奖酬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减免税法定证明材料。

(五)对技术贸易机构收入分配、财务管理及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技术市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培训,核发《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七)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省科委负责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技术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在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中主要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权,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对相对人及其合同书、文件材料、物品等进行检查的权利。

(二)许可权,即核发技术贸易许可、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权。

(三)处罚权,即对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依法给予行处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科委对下列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技术贸易许可证》而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不按规定办理技术贸易机构检验手续的,责令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吊销其《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继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现定处罚。

(三)未经科委批准,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展销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撤销其登记证明,已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由撤销登记证明的科委向鉴证或者公证机关申请撤销鉴证或者公证,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

(五)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

(六)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肋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而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纪,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江西省经纪人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采取日常管理和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检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科委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本级科委监督管理的技术市场违法案件。

上级科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科委管辖的案件;下级科委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时,可以报请上级科委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科委应当受理群众举报、有关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当事人反映和交待的违反技术市场管理的行为,并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理由。

对举报人的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各级科委立案的违反技术市场管理的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 有违反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 依照技术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 属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本机关管辖的。

第十七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对不出示执法证执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执法人员认为需要查阅有关材料和证件的,当事单位或被调查单位应当据实提供。

第十九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因办案需要可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勘验记录。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两个以上现场人员见证,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件事实、调查经过、法律运用依据及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责令其停止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客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科委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委对经查实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技术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比较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应提交本机关技术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会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市场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论。

第二十五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处罚决定的科委应监督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后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科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技术贸易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其所在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仅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后,追偿违法责任人员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活动动中发现技术贸易机构截留利润或偷税漏税的,移送财政、审计或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