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04 10:09:00   来源:
内容摘要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旨在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优势领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优先支持对我省优势、特色、新兴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五条 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第七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对重大专项的年度发展领域、立项、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的目标必须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预期突破的重大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二是预期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技术标准以及人才培养等指标;三是以新产品开发为基础的产业化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指标。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处室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发展重点领域,并负责重大专项备选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专项,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和承担人。

第十条 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承担单位填写甘肃省重大专项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分行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业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督导项目承担单位修订完善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根据项目申请书、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提出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研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新上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省科技厅分别与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任务书。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处及重大专项项目主管负责对提交的专项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检查专项实施情况,并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协调联系专项的中期评估以及监理、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和问题,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或专项项目主管)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任务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进行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重大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单位需要对任务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提出变更申请,由业务处(或项目主管)提出建议,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对已批准中止、撤销的专项已做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认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成果鉴定工作按《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科技厅根据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