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过程管理办法》
2011-08-02 11:55:00   来源: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设立重大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监督检查、重大问题、项目验收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监理辅助、集体决策的原则。采取有限目标、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为了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在自治区科技厅设立重大专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对重大专项的发展重点领域、立项建议、经费安排、监督检查、重大问题、项目验收等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过程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专家委员会和科技中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自治区科技厅是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专项的实施负有决策咨询和协调指导职责;中介机构负责对专项实施的评估和监理工作。 

第五条 在每个专项管理中,由相应的分管厅长牵头,相应业务处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应的经办人。领导小组要与分管厅长、业务处室领导、相应经办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自治区科技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包括一、二中心)与专家委员会,组成重大专项专家评估监理小组,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等组成。评估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1次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 评估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要求向相应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十一条 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调整时,要向相关业务处提出合同变更申请。业务处可提请评估监理小组提出处理建议。评估监理小组根据合同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合同任务的,由评估监理小组提出监理建议后,相应业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和专项首席专家应当对已批准中止、撤销专项的已做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相关处室存档。 

 

第三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验收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鉴定工作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专项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由承担单位在完成工作、技术总结和效益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经专项首席专家和组织实施单位审查,报送相应业务处审核。专项验收在本专项各专题验收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七条 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